問題詳情

【題組】接上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經常逃學逃家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該規定不涉及少年何種憲法上權利?
(A)人格權
(B)人性尊嚴
(C)人身自由
(D)訴訟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3669
統計:A(194),B(109),C(167),D(8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案、提起再審事由、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憲法第七、二三條亦無抵觸

用户評論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釋字第 664 號解釋日期民國 98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解釋文(節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