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 Xuan Xi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者。三、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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