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bird】評論
(D)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因為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97年 1 月 9 日 修正)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
【Vasanti】評論
(C)保存5年
【Ellen Chen】評論
第 3 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 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 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shetsuco58】評論
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應該是指10職等以上才需申報是嗎?求正解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私解:限定範圍申報,非全部或全額。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