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a】評論
已修法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受懲戒減俸之公務員,其減俸期間多長?(A)6個月以下 (B)6個月以上,1年以下(C)1年以上、1年6個月以下 (D)2年以下修改成為受懲戒減俸之公務員,其減俸期間多長?(A)6個月以下 (B)6個月以上,3年以下(C)1年以上、1年6個月以下 (D)2年以下
【靜默】評論
公務人員懲戒法修正 104年
【最佳姐】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12-16條(懲戒處分之期間)撤職,1-5年休職:6月-3年減俸:6月-3年降級:2年不得陞口訣:撤15,休減63,降2(撤衣物,羞見露衫,這樣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