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申報財產?
(A)各級公立學校之副校長 
(B)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C)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
(D)辦理環保稽查之主管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118
統計:A(18),B(229),C(14),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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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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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申報財產? (A) 各級公立學校之副校長 (B) 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C)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D) 辦理環保稽查之主管人員~解析 : (B)⊙《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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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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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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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申報財產? (A) 各級公立學校之副校長 (B) 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C)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D) 辦理環保稽查之主管人員~解析 : (B)⊙《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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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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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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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申報財產? (A) 各級公立學校之副校長 (B) 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C)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D) 辦理環保稽查之主管人員~解析 : (B)⊙《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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