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憲法第三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對公民的定義:「有資格參與城邦的議事和審判事務的人」。學者Held(1987)則認為:「公民的定義是指那些獨立、在公共事務中有實質利害關係的人」。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Wendy Chiu】評論
人民 國民 公民 選民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人民:在國家統治範圍內所居住的一群人之統稱;2.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3.公民:除了具有前兩項資格,還可以積極參與憲法所賦予的權利;
【尤加利】評論
第7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