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不服行政執行分署於行政執行程序中,限制出境之處分,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而認無理由,嗣後送行政執行署亦決定駁回時,其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湯立

【年級】

【評論內容】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聲明異議屬相當訴願行為,之後直接提相應的行政訴訟即可,而針對限制出境,相應的要提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