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對憲法法庭之裁判等敘述,何者錯誤?
(A)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
(B)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C) 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D) 政黨被宣告解散,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1469
統計:A(104),B(2746),C(129),D(1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釋字第530號、釋字第 499 號

用户評論

張天才雄】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30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Te-Chun Wang】評論

第29條 (B)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ß不得聲明不服第30條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C)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D)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LOOP】評論

(B)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簡單來說大法官審理的不服,那誰來辯

Inspiration】評論

(B)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不得聲明不服

derek801204】評論

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 第 39 條

Hsin-Hua Kao】評論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