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才雄】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30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Te-Chun Wang】評論
第29條 (B)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ß不得聲明不服第30條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C)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D)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LOOP】評論
(B)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簡單來說大法官審理的不服,那誰來辯
【Inspiration】評論
(B)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不得聲明不服
【derek801204】評論
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 第 39 條
【Hsin-Hua Kao】評論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