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天才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30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用戶】Te-Chun W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29條 (B)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ß不得聲明不服第30條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C)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D)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用戶】張天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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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30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
【用戶】張天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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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30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