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ya Jin】評論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於10日內經立法院的追認
【Vanessa Tseng】評論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