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員甲在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了袒護其同事公務員乙,對於乙曾經遭記過一事,刻意刪除不記載在證明書內。對於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7785
統計:A(338),B(231),C(3602),D(34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懲戒種類、不具公務員身分,利用不知情之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登載不實,問甲之行為何罪?、懲戒處分的種類

用户評論

MASERATI】評論

有文書製作權.....登載不實罪無製作權.....偽造文書罪

羅大頭】評論

OK

Minnie Chou】評論

謝謝MASERATI......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

盧妍蓁】評論

偽造文書罪的「偽造」行為係指: (A)有權製作者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B)有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C)無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D)無權製作者以他人的名義作成文書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年 - 初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8815答案:D偽造可分成「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有形偽造是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 成立偽造私文書罪(§210)。無形偽造是  1. 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2. 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原則上不該當任何罪名,除非行為合於「業務登載不實罪」(§215)。→ 若第二種情形的對象是公務員,即成立「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