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甲、乙得約定甲返還借款時,應返還與 100 萬元附加利息等價之黃金 民法第474條Ⅰ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Ⅱ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Allan Pan】評論
關於B選項私下換匯不是違法行為嗎?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TAMA】評論
7樓,單一次的換匯不是業務行為,所以可以吧?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Damaris】評論
(A)關於甲乙訂定之買賣契約,標的物汽車之清償地原則上為締約時該車之所在地,而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民法第314條、371條參照)。依題意所示,應皆為出賣人乙所在地,則甲交付之貨幣種類,依交易習慣而言,應為新台幣(B)美金非台灣之通用貨幣,在交易上即屬於一般商品,乙自得以新台幣向甲購買之。(C)該歐鐵票係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甲支付價金時,原則上應依給付時、給付地(台北)之市價,換算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民法第202條參照)。(D)消費借貸契約中,甲負擔給付義務之標的物為原100萬元及利息。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約定給付之方式,故兩人可約定將來甲以黃金返還借款。民法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