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刑訴§305→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Latte】評論
刑訴法第156條→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請問它們主要差在哪呢?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題目→被告"拒絕陳述"(自己拒絕陳述的)刑訴法第156條→被告"未經自白"(連拒絕的機會都沒有)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自白是在偵察中 審判期日是在審判中 所以才有差別我理解有錯誤嗎?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