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中,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不正確?
(A)參與學校校務會議
(B)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 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擁有申訴權
(D)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參與該校家長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2857
統計:A(264),B(1),C(3),D(3),E(0)

用户評論

【用戶】Melinda Qi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B)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第28條(C)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擁有申訴權 --第21條(D)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參與該校家長會-- 第46條 

【用戶】Andy Tsa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其實我覺得這提出得不是很好,在法規當中的確是a錯誤  因為特教法沒提到a可是校務會議家長會代表可以參加而至少要有一名特殊學生家長是家長會代表那換句話說這名特殊學生家長以家長會代表的名義參加校務會議了  <

【用戶】歐秀

【年級】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102.01.23(B)第 28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C)第 21 條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D)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