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發生下列何種情事,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方能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不能勝任工作,但乏具體事實者。
(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待有關機關查證者。
(C)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D)經醫生證明有重大疾病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18
統計:A(151),B(510),C(4789),D(2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性別平等、修正教師法條文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解】(A)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者。(D) 有第八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用戶】Alethe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用戶】Cindy Tze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題目應修正了:

【用戶】Amil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