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4條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4 條 n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n一、年滿六十五歲者。n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n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n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