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教職員已達六十五歲,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幾年?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0886
統計:A(43),B(11),C(3),D(159),E(0)

用户評論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4條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4 條 n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n一、年滿六十五歲者。n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n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n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