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us Chen】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提供兒童及少年所需服務及措施)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廖羿淳】評論
早療福利現已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4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