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第 3 條 n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n之。n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n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n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洪譽芳】評論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第 3 條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學校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