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1.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下列何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受禁治產宣告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D)喝酒鬧事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9896
統計:A(114),B(180),C(92),D(1543),E(0)

用户評論

黃伊瑛】評論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

陳愷洛】評論

一個自然人的精神狀態,有時會出現不正常的現象,有時也會出現障礙,導致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出現這種情形對於那些兩手空空,一清二白毫無財產的人來說,固然不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因為沒有人會笨得找上這些人與他們發生財產交易的法律行為,如果他是身價不菲的大富豪,縱然他不去向別人眩耀自己擁有的財富,也會讓有心人覬覦他的財富,使盡方法去接近他,讓他的財富像中了魔法一般憑空消失。不但如此,這種現象,有時也會使不明底細與他交易的正常人,蒙受莫大的損失。我國的現行民法第十四條規定有「禁治產」制度,使合予法定要件的人,由法院以公示的方式,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自己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也就是禁止被宣告禁治產人以自己的意思治理他的財產。必需要為他設置監護人為他管理財產,以保護他的財產,並維護社會上交易的安全。即第六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Keep Happy Mo】評論

D應該要可以解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