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魚】評論
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一下列方式處理:變賣 -----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交換 -----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Chen Jian-Jhi】評論
變賣,贈與,交換,再利用
【snoopy75smb】評論
原本轉撥改為民法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