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患有癲癇疾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之1但書規定,檢具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2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者,得申請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其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A)1
(B)2
(C)3
(D)4年換發一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 2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3 條患有癲癇疾病符合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之1但書規定者,得申請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其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二年換發一次。前項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檢具最近三個月內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以下簡稱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或於原領駕駛執照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其以加註延長者,並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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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2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3 條患有癲癇疾病符合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之1但書規定者,得申請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其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二年換發一次。前項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檢具最近三個月內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以下簡稱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或於原領駕駛執照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其以加註延長者,並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