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 LO】評論
藥事法第104條(D)民國78年12月31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 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駐店管理及調劑、供應藥品之限制。
【PTX】評論
賣成藥
【GE】評論
廢:藥物藥商管理法第24條西藥販賣業者買賣之藥品,應由專任藥師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或不零售毒劇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代之。 藥事法 第28條(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相關罰則】§93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新舊法條比較,差別在於有沒有藥師"駐店",表示以前的西藥販賣業者所請的藥師可以到處跑不用在店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