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un Lin】評論
行政院公報第 017 卷 第030 期 20110217 教育文化篇中華民國 100 年2 月17 日教育部令 臺軍(二)字第1000022929C 號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五、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所屬教職員工生(含替代役役男)發生第四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其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一) 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以下簡稱校安即時通)實施通報,惟情況緊迫或須協助事件應以先電話立即通報。(二) 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三) 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七十二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傅傅】評論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8684&KeyWordHL=&StyleType=1
【Wu Carrie】評論
謝謝:)
【許茹琄】評論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8684&KeyWordHL=&StyleType=1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