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月寶】評論
落落長…意思應該是說: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7年12月1日台財稅第770666023號函主旨: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有同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說明: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土地在出售前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得認為已有自用住宅用地之事證,其於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依同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
【妃】評論
第三十五條(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nnnnnnnnnnnn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