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99台上4369:亦即對於違背其職務或為...
【Lily Chiu】評論
D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甲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犯罪,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故亦係觸犯同條項,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負擔,均為共同正犯
【Aimee Kung 2.】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公務員(收賄者)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行賄者)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學說上指出,收賄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中,「要求」指公務員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之表示,相對人是否有所認識或承諾在所不問;「期約」指行賄者與收賄者間有關於賄賂之合意,無關日後是否實際交付;「收受」則指實際收取或接受賄賂之行為。
【David Liao】評論
1.罪行判斷:違背職務與否? 不違背: 行賄者:不罰(沒有期待可能性) 收賄者:論刑121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違背: 收賄者+公務員身分:論刑122-1之違背職務受賄罪 行賄者:論刑122-3之違背職務行賄罪2.看構成要件: 要求、期約、收受賄絡即構成 之後退款、未洩漏底標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