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甲向公務員乙表示,願以新臺幣10萬元之代價,換取乙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漏給甲,乙答應後反悔未洩漏底標,將10萬元原封不動退回。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論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B)乙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論以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D)甲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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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99台上4369:亦即對於違背其職務或為...

Lily Chiu】評論

D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甲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犯罪,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故亦係觸犯同條項,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負擔,均為共同正犯

Aimee Kung 2.】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公務員(收賄者)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行賄者)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學說上指出,收賄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中,「要求」指公務員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之表示,相對人是否有所認識或承諾在所不問;「期約」指行賄者與收賄者間有關於賄賂之合意,無關日後是否實際交付;「收受」則指實際收取或接受賄賂之行為。

David Liao】評論

1.罪行判斷:違背職務與否?     不違背:        行賄者:不罰(沒有期待可能性)        收賄者:論刑121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違背:        收賄者+公務員身分:論刑122-1之違背職務受賄罪        行賄者:論刑122-3之違背職務行賄罪2.看構成要件:    要求、期約、收受賄絡即構成    之後退款、未洩漏底標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