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六條 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如附件 B)每 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 狀況,應申報之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 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 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 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 有數量等,當月無交易者,無需申報。公司於必要時,可要求該 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所開立之交易證明。 本條應申報之投資標的,適用前條之規定。第七條 前二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