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姓名條例規定,有下列那一種情事時,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A)原名譯音過長
(B)經通緝或羈押
(C)因宗教因素出世
(D)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3079
統計:A(6),B(325),C(9),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得申請更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之情事

用户評論

【用戶】雷慕莎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1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B)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