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雷慕莎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1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B)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