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男、乙女於民國 99 年 7 月 18 日結婚,甲、乙在 102 年 7 月 18 日經法院確定判決離婚。乙於 103 年 2 月 14 日與丙男結婚,103 年 7 月 18 日,甲、乙判決離婚經再審判決而廢棄之;乙、丙均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乙女與甲男之前婚姻消滅的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婚姻無效,乙、丙之婚姻有效
(B)甲、乙之婚姻關係於 103 年 2 月 14 日,乙、丙之婚姻關係成立時起,視為消滅
(C)乙、丙之婚姻關係於 103 年 7 月 18 日,甲、乙之原判決離婚經再審而廢棄時起,視為消滅
(D)甲、乙之婚姻有效,乙、丙之婚姻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7394
統計:A(82),B(225),C(39),D(7),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988-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用戶】cyghs10109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求解~~~請問A選項之敘述是哪裡有誤呢?

【用戶】王奕傑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回2F A選項甲乙婚姻並非無效 而是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後婚姻未成立前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