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
【Michelle.kuo1】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40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