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立法院院會 2018 年 11 月三讀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未來該法將定名為《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新制將於公布後 3 年(2020 年)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將審理程序更加接近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時的訴訟程序,且審理結果不再是解釋,而是裁判,全面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且大法官可針對個案進行具體違憲審查,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侵害。根據上文,《憲法訴訟法》實施後,下列何者屬於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的趨勢?
(A)違憲審查對象包含抽象和具體審查
(B)審查時間點從事後審理改為事前審理
(C)審查權的歸屬機關從集中審理到分散審理
(D)大法官的角色將從被動審理改為主動審理
(E)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具有裁判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個案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E
難度:困難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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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i】評論
根據上述資訊,下列是《憲法訴訟法》實施後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趨勢:(A) 違憲審查對象包含抽象和具體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違憲審查的對象擴大,不僅包括抽象的違憲審查,也包括具體案件的違憲審查。(E)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具有裁判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個案效力: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確定的裁判具有終局效力,意味著其裁決在該案件中是最終且不可上訴的。其他選項的情況在該文中並未提及,因此根據給定的資訊,實施《憲法訴訟法》後,最可能發生的情形是(A) 違憲審查對象包含抽象和具體審查以及(E)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具有裁判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個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