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cshes87424】評論
A選項是指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非技術性人員的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Betty】評論
樓上法條寫反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5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