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刑法第 19 條「精神障礙與罪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精神障礙,可能會影響行為人之罪責能力
(B)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其行為不罰
(C)因精神障礙致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D)精神障礙係因行為人過失自行招致者,其行為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8007
統計:A(45),B(123),C(75),D(1598),E(0)

用户評論

小嫩嫩】評論

刑法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D) 舉例 你想殺人,為了規避刑責,而故意喝酒把自己弄得像神經病,照罰!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原因自由行為(拉丁語:actio libera in causa)是大陸法系(尤其是德語系國家)刑法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按照目前的通說,它指的是行為人有意使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之類的物品使自己處於酩酊狀態中,從而使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但因作為其無責任能力之原因的飲酒等行為之時該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因此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