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免訴=沒有理由再審不受理=違背規定
【derek801204】評論
甲殺人後,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但檢察官偵查後仍提起公訴,法院對本案應作成免訴判決。
【寂寞行星】評論
刑訴 302 免訴判決 (實體面障礙--- 訴訟有無理由)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1. 曾經判決確定者。2. 時效已完成者。3. 曾經大赦者。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刑訴 303 不受理判決 (程序面障礙---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1.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3.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4.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5.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6.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7.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