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A)書證
(B)被告的自白
(C)證人的陳述
(D)物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298
統計:A(99),B(1567),C(126),D(3),E(0)

用户評論

Cheryl (休息中)】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Ruby Chen】評論

自白 資料發布日期:103/01/17 犯人對於已發覺之犯罪,向偵查機關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