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lia Liu】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八 條 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為原則。國民教育完成後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各階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辦理外,並鼓勵或委託民間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民間辦理特殊教育應優予獎助;其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踢公杯啊!!!!】評論
特教法已修改依據第13條第 13 條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preniya1126】評論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A)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