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感謝阿】評論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私人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委託其辦理。二、受託人: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
【▁▃▅體雀兒▅▃▁】評論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陳雲橋】評論
有關營利都不行~
【Suyun Hsu】評論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