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適用於審判或追訴職務,亦即僅有法官與檢察官受保障,且僅限於裁判或起訴等狹義之司法權範圍內。至於司法行政(例如對於旁聽申請之決定等)、非訟事件以及強制執行等,則不在本條保障範圍內。(A)(D)【法官】【審判】(C) 【檢察官】【偵查及起訴】(B)【法官】從事民事《執行》← 錯在執行
【宮芸盼】評論
想請文法條出處在哪裡....
【申益隆】評論
這應該沒有法條可以引,是名詞問題喔!<p重點在【審判與追訴】,執行是確定後實施公權力,審判與追訴是在此之前,國家確定有無實施公權力的餘地與實施範圍的問題,是不一樣的階段。
【Allen Lai】評論
執行~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