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60406】評論
藥物廣告申請:直轄市 (臺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 : 向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以外 :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謝雁如】評論
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1) 藥物廣告 (藥品&醫療器材)#雖然都是中央&直轄市,不過其實不太一樣,醫療器材:直轄市 -> 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 -> 中央主管機關2)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1.8 km)
【Kellyy】評論
處方藥廣告:藥事法第67條: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Cheng Huan Yu】評論
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
【lys】評論
(B)(C)選項藥事法66-1條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