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家事事件中,下列何者屬於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件?
(A)分割遺產事件
(B)離婚事件
(C)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事件
(D)確認遺囑真偽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9484
統計:A(17),B(21),C(100),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109年希考運祈佑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立法理由:       一、由於家事事件所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爰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  二、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並無處分權者,於第一項列為甲類事件。此類事件有: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之事件在內)、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