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試述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出勤中」及「到達現場」之作為要領。(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7762
統計:A(96),B(282),C(5078),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契約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48 號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4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8 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之行為,性質上為: (A)行政處分 (B)公法契約 (C)私法契約 (D)行政命令〔94 行警〕修改成為4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8 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之行為,性質上為: (A)行政處分 (B)公法契約 (C)私法契約 (D)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