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ance Y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復審是針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以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訴則是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 舉例來說,喪失公務員身分的原因有考績丁等、記兩大過、辭職、資遣、退休;對公務員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有降調、減薪、停職、休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則包括薪俸、退休金、差旅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撫恤┅等,皆可依法提起復審。 「重大影響」的定義,列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百四十三、三百二十三、三百三十八、四百五十五、四百八十三及四百九十一號。 至於「管理措施」,有考績、獎懲、差假、勤惰、訓練與調任等,有關以上措施與工作環境等項目,不影響公務人員身分者,皆可依法提出申訴。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7. 公務員對行政機關之何種處置,應以申訴為救濟方式? (A)違法之免職處分(B)損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C)違法降敘其級俸 (D)惡化其工作條件〔91 基五〕修改成為7. 公務員對行政機關之何種處置,應以申訴為救濟方式? (A)違法之免職處分(B)損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C)違法降敘其級俸 (D)惡化其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