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un Wu】評論
第92條第2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Yu-Ting Lin】評論
找到了...謝謝2F大大提供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2條第2項」
【xxxx4567889】評論
沒看到是處理公務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