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e S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之行政爭訟權一.復審標的1.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保障法第25條2.因原處分機關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保障法第26條二申訴 再申訴標的 <保障法第77條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1.管理措施2.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用戶】邢鈺正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保障法第25條和77條常常會搞混要注意,特別對作題目有信心的,還是要檢查再交卷。前者是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公務人員權利及利益;後者是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