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Chieh L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其職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或事務官,統由本會依法審議。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成懲戒處分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 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 後懲戒處分失 其效力 (C) 執行較重之處分 (D) 執行較輕之處分〔95 行警〕 ~解析 :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懲戒處分」( 司法懲戒 ) 與「懲處處分 ( 行政懲處 、行政處分、考績處分 )」之「區別」: 一、「懲戒」與「懲處」之「意義」:(一)「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廣義」來說二者均具有「刑罰」的「屬性」、「性質」】。(二)「懲戒」與「懲處」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