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sun-Jung Zh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第 40 條: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A)。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事法 第 47 條: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B)。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
【用戶】T-Mu2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醫療器材管理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7 條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自發證日起算,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經否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許可證有污損致不堪使用時,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
【用戶】T-Mu2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醫療器材管理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7 條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自發證日起算,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經否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許可證有污損致不堪使用時,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
【用戶】T-Mu2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醫療器材管理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7 條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自發證日起算,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經否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許可證有污損致不堪使用時,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