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eiyi56】評論
第6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