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lin1117】評論
全國法規資料庫,想看書的話,教育部有出一本學前教保法令選輯
【小菁】評論
106.5.8修正發布....第十六條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