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Liu】評論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87條:「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Grace】評論
剩兩個選項是最難猜的!
【Brant Yang】評論
就是養了這種典委,台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