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 Wu】評論
民法538合法的複委任才只需就該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第三人所為的指示負責違法的複委任需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
【盧妍蓁】評論
(1)特別委任: 所謂特別委任,係指委任人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委任,而受任人就該委任事務得為一切必要之行為,無論是法律行為或非法律行為均得為之,但僅以必要者為限,例如:委託律師就某事項訴訟或委託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等。因此,在特別委任關係之下,技術學院董事會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委任於校長處理,惟校長相對於董事會具有獨立之職權,而非完全聽命於董事會之指揮。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為特別委任。……」與第五百三十三條:「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參照。(2)概括委任: 所謂概括委任...
【青山行者】評論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米花】評論
【D】17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下列何種行為時,須有特別之授權?(A)動產之出賣 (B)動產之租賃(C)房屋之裝潢 (D)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