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use v】評論
(A)應依身障考生障礙類別、程度、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Kai】評論
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 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
【yutac】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4條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A),提供考試服務。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B),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第6條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