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得一心人】評論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morgan.wng】評論
A與B是家長家屬關係嗎?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什麼叫寄養***當兒童及少年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親生父母不適宜教養其子女時,透過社政單位協助,為兒少提供暫時性的家庭式照顧。等到原生家庭的困難解決後,就可以讓孩子返家。所以,等於,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對於同居關係的定義很廣義。。。。爺爺與姑姑,直系血親